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六項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實施的決定》、《湖北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建設,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範係統的設計、安裝及其檢測、監理、使用、維修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中介服務和行政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範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廳技防辦)是全省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各市、州、縣(市、區)公安(分)局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局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應ying根gen據ju本ben地di實shi際j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相xiang關guan的de技ji術shu規gui範fan和he公gong安an部bu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指zhi導dao製zhi定ding安an全quan技ji術shu防fang範fan報bao警jing與yu監jian控kong網wang絡luo建jian設she規gui劃hua和he方fang案an。
第二章 產品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本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範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生產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並按規定取得認證證書(3C認證證書)或生產登記批準書。
列lie入ru國guo家jia安an全quan技ji術shu防fang範fan產chan品pin強qiang製zhi性xing認ren證zheng目mu錄lu的de,應ying當dang取qu得de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由you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直zhi接jie向xiang國guo家jia認ren證zheng中zhong心xin按an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
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目錄的,應當取得生產登記批準書。生產登記批準書由生產企業按本細則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前兩款規定的兩種證書不得重複辦理。
第七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審批條件:(1)取得營業執照;(2)必要的生產設備、檢驗儀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4)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產品檢驗報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
第八條 本ben省sheng安an全quan技ji術shu防fang範fan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向xiang公gong安an廳ting技ji防fang辦ban提ti出chu產chan品pin檢jian驗yan申shen請qing,由you公gong安an廳ting技ji防fang辦ban負fu責ze抽chou封feng樣yang品pin,被bei抽chou封feng樣yang品pin由you申shen請qing人ren送song達da具ju有you法fa定ding檢jian驗yan資zi格ge的de機ji構gou檢jian測ce。
第九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審批辦理程序與要求:
1.企業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提交《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材料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公安廳技防辦複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2.公安廳技防辦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的企業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複審。複審合格的,做出批準登記決定,頒發《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由其通知申請人;複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並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麵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由其通知申請人。
3.《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實行年檢製度。
年檢每年1至4月(yue)份(fen)進(jin)行(xing),主(zhu)要(yao)檢(jian)查(zha)企(qi)業(ye)變(bian)更(geng)及(ji)所(suo)獲(huo)準(zhun)生(sheng)產(chan)登(deng)記(ji)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銷(xiao)售(shou)的(de)基(ji)本(ben)情(qing)況(kuang)。至(zhi)開(kai)始(shi)年(nian)檢(jian)之(zhi)日(ri),獲(huo)準(zhun)生(sheng)產(chan)登(deng)記(ji)不(bu)滿(man)半(ban)年(nian)的(de)產(chan)品(pin)免(mian)檢(jian)。年(nian)檢(jian)采(cai)用(yong)企(qi)業(ye)填(tian)寫(xie)《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年檢登記表》、公安機關複核的方式。年檢通過的,在生產登記批準書副本上加蓋印章、在正本上加貼標誌。
第十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審批條件:(1)公安部授權的安全技術防範質檢中心核發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2)產品生產地省級公安廳、局頒發有效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或者《中國國家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3C認證證書);(3)進口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持有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公安部授權認可的法定檢驗機構出具有效的進口產品《商檢報告》;(4)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和完善的售後服務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審批辦理程序與要求:
1.經銷單位到公安廳技防辦提交《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審批申請書》及以下文件資料:(1) 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2) 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身份證複印件;(3) 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複印件;(4) 公安部安全技術防範質檢中心《型式檢驗報告》複印件;(5)《中國國家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複印件;(6)進口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持有國家質檢總局出具的進口產品《商檢報告》或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進口證明複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複印件的原件,原件經驗證後退回。
2. 公安廳技防辦在5日內完成提交材料的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審批申請書》上簽署審批意見,發給《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登記證》。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人。
經銷單位持《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登記證》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圖紙、有關資料和設施方案審核(以下簡稱“安全防範設施方案”)、竣工驗收按投資額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投資額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公安局負責;投資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負責;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由公安廳技防辦負責;武漢市轄區內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辦負責。
第十三條 安全防範設施方案申報審核時,建設單位或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受理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核申請表》;(2)工程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和合同複印件;(3)係統初步設計方案;(4)選用器材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及有效的產品質量證明複印件;(5)器材布置平麵圖、中心設備布置圖、係統聯線圖;(6)管線敷設圖;(7)費用預算報告和建設周期(含係統檢測費);(8)勘察報告(含係統周邊環境及建築圖)。
第十四條 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核程序與要求:
1.公安機關受理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後,應組織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
2.評審委員會應根據國家強製性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對設施方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從技術、質量、施工組織計劃方麵作出評價,提出書麵評審意見,填寫《評審意見書》。
3.安全防範設施方案評審通過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評審意見書》中提出的建議與要求,對原設施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重新報送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核實後,在《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審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機關、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各執一份。
4.評審未通過的,申請人應根據評審意見予以整改,並重新申報審核,審核程序同前。評審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風險二級以上或投資額度20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的de安an全quan防fang範fan係xi統tong建jian成cheng後hou,要yao進jin行xing至zhi少shao一yi個ge月yue的de試shi運yun行xing,並bing對dui係xi統tong進jin行xing檢jian測ce。檢jian測ce由y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或huo設she計ji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向xiang公gong安an部bu授shou權quan的de國guo家jia法fa定ding的de安an全quan防fang範fan工gong程cheng檢jian測ce機ji構go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檢jian測ce機ji構gou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和he標biao準zhun具ju體ti組zu織zhi實shi施shi。未wei經jing檢jian測ce合he格ge的de設she施shi不bu得de申shen報bao驗yan收shou,更geng不bu能neng投tou入ru使shi用yong。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申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或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分級管理的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驗收申請表》;(2)《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方案審批表》複印件;(3)係統竣工報告、係統試運行報告、係統初驗報告;(4)係統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竣工驗收程序與要求:
1.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
2.驗收委員會應根據國家強製性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安全防範設施檢測報告》,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或者設計方案,對安全防範設施從施工質量、技術、圖紙資料三個方麵進行審查,對係統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係統作出驗收結論。驗收分“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三個結論。驗收結論應當有參加驗收的全體委員簽字。
3.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公安機關根據驗收委員會的結論意見出具《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根據《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填報《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整改報告書》,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後,向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報送全套竣工圖紙、文件、資料複印件和電子文檔。公安機關核實後,在《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驗收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發《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
4.驗收不通過的,公安機關下達《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整改完成後,填寫《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整改報告書》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範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後,安全防範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 驗收合格的安全防範設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統計上報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在公眾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安全防範設施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2)營業執照複印件;(3)辦公場所的租房協議或房產證明複印件;(4)法人代表證明材料複印件(學曆證明、職稱證明、培訓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5)工程儀器設備清單;(6)工程業績(經公安機關驗收或建設方簽訂合同複印件---原件需查驗)。
以上材料需提供複印件的原件,原件經驗證後退回。
第二十二條 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根據登記備案單位的基本情況,認真核實從業單位材料真實性,填寫《湖北省安全防範從業單位登記備案表》,並簽署意見,報省公安廳確認後,頒發《湖北省安全防範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分正本、副本)。
實施備案,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本地從業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基本情況核查,根據從業單位變化情況,重新填報《湖北省安全防範從業單位登記備案表》,經省公安廳核實後,重新核發《湖北省安全防範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
第二十四條 外省從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安全技術防範係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持單位注冊地省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出具的介紹(證明)函及相關材料到省公安廳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廳是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的專門機構,其它單位、部門、機構、社團組織不得再進行備案或設置從業限製。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開展安全防範係統設計、安裝、維修經營活動時,建設單位應當查驗、從業單位應當提供《湖北省安全防範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
第二十七條 省公安廳適時將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備案名錄及相關情況在公眾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單位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二萬元以上處罰決定的還應報省公安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級公安機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