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gui章zhang修xiu改gai或huo者zhe廢fei止zhi,或huo者zhe準zhun予yu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所suo依yi據ju的de客ke觀guan情qing況kuang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變bian化hua的de,為wei了le公gong共gong利li益yi的de需xu要yao,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可ke以yi依yi法fa變bian更geng或huo者zhe撤che回hui已yi經jing生sheng效xiao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由you此ci給gei公gong民mi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製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製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製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bi要yao時shi,國guo務wu院yuan可ke以yi采cai用yong發fa布bu決jue定ding的de方fang式shi設she定ding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實shi施shi後hou,除chu臨lin時shi性xing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事shi項xiang外wai,國guo務wu院yua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提ti請qing全quan國guo人ren民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及ji其qi常chang務wu委wei員yuan會hui製zhi定ding法fa律lv,或huo者zhe自zi行xing製zhi定ding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製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製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規(gui)章(zhang)可(ke)以(yi)設(she)定(ding)臨(lin)時(shi)性(xing)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臨(lin)時(shi)性(xing)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實(shi)施(shi)滿(man)一(yi)年(nian)需(xu)要(yao)繼(ji)續(xu)實(shi)施(shi)的(de),應(ying)當(dang)提(ti)請(qing)本(ben)級(ji)人(ren)民(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及(ji)其(qi)常(chang)務(wu)委(wei)員(yuan)會(hui)製(zhi)定(ding)地(di)方(fang)性(xing)法(fa)規(gui)。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budeshedingqiyehuozheqitazuzhideshelidengjijiqiqianzhixingxingzhengxuke。qishedingdexingzhengxuke,budexianzhiqitadiqudegerenhuozheqiyedaobendiqucongshishengchanjingyinghetigongfuwu,budexianzhiqitadiqudeshangpinjinrubendiqushichang。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製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對dui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設she定ding的de有you關guan經jing濟ji事shi務wu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根gen據ju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情qing況kuang,認ren為wei通tong過guo本ben法fa第di十shi三san條tiao所suo列lie方fang式shi能neng夠gou解jie決jue的de,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批pi準zhun後hou,可ke以yi在zai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停ting止zhi實shi施shi該ga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fa規gui授shou權quan的de具ju有you管guan理li公gong共gong事shi務wu職zhi能neng的de組zu織zhi,在zai法fa定ding授shou權quan範fan圍wei內nei,以yi自zi己ji的de名ming義yi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被bei授shou權quan的de組zu織zhi適shi用yong本ben法fa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的de規gui定ding。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依yi法fa由you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部bu門men分fen別bie實shi施shi的de,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可ke以yi確que定ding一yi個ge部bu門men受shou理l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申shen請qing並bing轉zhuan告gao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分fen別bie提ti出chu意yi見jian後hou統tong一yi辦ban理li,或huo者zhe組zu織zh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聯lian合he辦ban理li、集中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 公民、farenhuozheqitazuzhicongshitedinghuodong,yifaxuyaoqudexingzhengxukede,yingdangxiangxingzhengjiguantichushenqing。shenqingshuxuyaocaiyonggeshiwenbende,xingzhengjiguanyingdangxiangshenqingrentigongxingzhengxukeshenqingshugeshiwenben。shenqingshugeshiwenbenzhongbudebaohanyushenqingxingzhengxukeshixiangmeiyouzhijieguanxideneirong。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申(shen)請(qing)人(ren)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應(ying)當(dang)如(ru)實(shi)向(xia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提(ti)交(jiao)有(you)關(guan)材(cai)料(liao)和(he)反(fan)映(ying)真(zhen)實(shi)情(qing)況(kuang),並(bing)對(dui)其(qi)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實(shi)質(zhi)內(nei)容(rong)的(de)真(zhen)實(shi)性(xing)負(fu)責(z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不(bu)得(de)要(yao)求(qiu)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交(jiao)與(yu)其(qi)申(shen)請(qing)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事(shi)項(xiang)無(wu)關(guan)的(de)技(ji)術(shu)資(zi)料(liao)和(he)其(qi)他(ta)材(cai)料(liao)。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不(bu)齊(qi)全(quan)或(huo)者(zhe)不(bu)符(fu)合(he)法(fa)定(ding)形(xing)式(shi)的(de),應(ying)當(dang)當(dang)場(chang)或(huo)者(zhe)在(zai)五(wu)日(ri)內(nei)一(yi)次(ci)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需(xu)要(yao)補(bu)正(zheng)的(de)全(quan)部(bu)內(nei)容(rong),逾(yu)期(qi)不(bu)告(gao)知(zhi)的(de),自(zi)收(shou)到(dao)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之(zhi)日(ri)起(qi)即(ji)為(wei)受(shou)理(li);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麵憑證。
第三十三條 xingzhengjiguanyingdangjianlihewanshanyouguanzhidu,tuixingdianzizhengwu,zaixingzhengjiguandewangzhanshanggongbuxingzhengxukeshixiang,fangbianshenqingrencaiqushujudianwendengfangshitichuxingzhengxukeshenqing;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麵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yifayingdangxianjingxiajixingzhengjiguanshenzhahoubaoshangjixingzhengjiguanjuedingdexingzhengxuke,xiajixingzhengjiguanyingdangzaifadingqixianneijiangchubushenzhayijianhequanbushenqingcailiaozhijiebaosongshangjixingzhengjiguan。shangjixingzhengjiguanbudeyaoqiushenqingrenzhongfutigongshenqingcailiao。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製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 chukeyidangchangzuochuxingzhengxukejuedingdewai,xingzhengjiguanyingdangzishoulixingzhengxukeshenqingzhiriqiershirineizuochuxingzhengxukejueding。ershirineibunengzuochujuedingde,jingbenxingzhengjiguanfuzerenpizhun,keyiyanchangshiri,bingyingdangjiangyanchangqixiandeliyougaozhishenqingren。danshi,falv、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yifayingdangxianjingxiajixingzhengjiguanshenzhahoubaoshangjixingzhengjiguanjuedingdexingzhengxuke,xiajixingzhengjiguanyingdangziqishoulixingzhengxukeshenqingzhiriqiershirineishenzhawanbi。danshi,falv、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gui)章(zhang)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應(ying)當(dang)聽(ting)證(zheng)的(de)事(shi)項(xiang),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認(ren)為(wei)需(xu)要(yao)聽(ting)證(zheng)的(de)其(qi)他(ta)涉(she)及(ji)公(gong)共(gong)利(li)益(yi)的(de)重(zhong)大(da)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事(shi)項(xia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告(gao),並(bing)舉(ju)行(xing)聽(ting)證(zheng)。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條 beixukerenxuyaoyanxuyifaqudedexingzhengxukedeyouxiaoqide,yingdangzaigaixingzhengxukeyouxiaoqijiemansanshiriqianxiangzuochuxingzhengxukejuedingdexingzhengjiguantichushenqing。danshi,falv、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本節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實(shi)施(shi)本(ben)法(fa)第(di)十(shi)二(er)條(tiao)第(di)三(san)項(xiang)所(suo)列(lie)事(shi)項(xiang)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賦(fu)予(yu)公(gong)民(min)特(te)定(ding)資(zi)格(ge),依(yi)法(fa)應(ying)當(dang)舉(ju)行(xing)國(guo)家(jia)考(kao)試(sh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根(gen)據(ju)考(kao)試(shi)成(cheng)績(ji)和(he)其(qi)他(ta)法(fa)定(ding)條(tiao)件(jian)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決(jue)定(ding);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製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麵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fu合he法fa定ding形xing式sh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當dang場chang予yu以yi登deng記ji。需xu要yao對dui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的de實shi質zhi內nei容rong進jin行xing核he實sh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依yi照zhao本ben法fa第di三san十shi四si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辦ban理li。
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製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製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依(yi)法(fa)對(dui)被(bei)許(xu)可(ke)人(ren)從(cong)事(sh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事(shi)項(xiang)的(de)活(huo)動(do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時(shi),應(ying)當(dang)將(jia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的(de)情(qing)況(kuang)和(he)處(chu)理(li)結(jie)果(guo)予(yu)以(yi)記(ji)錄(lu),由(you)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人(ren)員(yuan)簽(qian)字(zi)後(hou)歸(gui)檔(dang)。公(gong)眾(zhong)有(you)權(quan)查(zha)閱(yu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記(ji)錄(lu)。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係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條 被bei許xu可ke人ren在zai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決jue定di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管guan轄xia區qu域yu外wai違wei法fa從cong事sh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事shi項xiang活huo動dong的d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發fa生sheng地d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將jiang被bei許xu可ke人ren的de違wei法fa事shi實shi、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取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製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撤(che)銷(xiao)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被(bei)許(xu)可(ke)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受(shou)到(dao)損(sun)害(ha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給(gei)予(yu)賠(pei)償(chang)。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撤(che)銷(xiao)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的(de),被(bei)許(xu)可(ke)人(ren)基(ji)於(yu)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取(qu)得(de)的(de)利(li)益(yi)不(bu)受(shou)保(bao)護(hu)。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由(you)其(qi)上(shang)級(j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七十七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不bu依yi法fa履lv行xing監jian督du職zhi責ze或huo者zhe監jian督du不bu力li,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後hou果guo的de,由you其qi上shang級j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未(wei)經(jing)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擅(shan)自(zi)從(cong)事(shi)依(yi)法(fa)應(ying)當(dang)取(qu)得(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的(de)活(huo)動(do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采(cai)取(qu)措(cuo)施(shi)予(yu)以(yi)製(zhi)止(zhi),並(bing)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製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