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範》(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計算規範(以下簡稱“2013規範”),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有效控製與合理確定投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均應按照“2013規範”及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承擔工程造價文件編製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其中:
(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
(二)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製招標控製價。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製價應嚴格按“2013規範”的規定編製。
(三)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是指為實施合同工程並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麵發生的費用和按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
(四)承發包雙方及監理單位進行現場計量時,工程量必須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如實記錄(包括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
三、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其中:
(一)出現下列因素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價格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進行調整的。
(二)出現下列因素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1、管理費和利潤的風險;
2、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
(三)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攤市場物價風險,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宜控製在下列範圍內,超過者予以調整:
1、材料價格的風險控製在5%以內;
2、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控製在10%以內。
(四)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超工期費用。
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工期設定不合理的,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澄清修改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出,否則視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四、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工程質量創優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獎罰條款。
五、發包承包雙方宜隨工程進度做好工程期中結算(包括月、季、年度結算和形象進度結算),工程完工後必須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限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其中:
(一)承包人應及時將下列事項(但不局限於下列事項)提交發包人進行書麵確認,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或規定時間內予以確認:
1、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
2、完成合同工程中應予以計量的工程量,以及合同約定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項目特征不符、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物價變化等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3、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
(二)發fa包bao承cheng包bao雙shuang方fang在zai合he同tong工gong程cheng項xiang目mu實shi施shi過guo程cheng中zhong已yi經jing確que認ren的de工gong程cheng計ji量liang結jie果guo和he合he同tong價jia款kuan,應ying直zhi接jie進jin入ru竣jun工gong結jie算suan。實shi施shi過guo程cheng中zhong有you異yi議yi的de,一yi般ban按an下xia列lie原yuan則ze辦ban理li:
1、無異議部分可先行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
2、有異議部分,發包承包雙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麵和解協議;
3、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調解、仲裁或訴訟等)解決爭議。
六、招標控製價、施工合同、竣工結算均由發包單位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備案,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其中:
(一)招標控製價(包括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等造價)應在公布後5日內上報備查。
(二)施工合同應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上報備案。若施工合同中存在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麵的實質性內容的,不予備案。
(三)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承包雙方確認後10日內上報備案。未按發包承包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價及施工合同(含補充協議)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的,不予辦理竣工結算備案。
七、各(ge)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造(zao)價(jia)計(ji)價(jia)軟(ruan)件(jian)開(kai)發(fa)或(huo)銷(xiao)售(shou)單(dan)位(wei)應(ying)對(dui)其(qi)應(ying)用(yong)軟(ruan)件(jian)質(zhi)量(liang)負(fu)責(ze),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銷(xiao)售(shou)及(ji)售(shou)後(hou)服(fu)務(wu)管(guan)理(li)台(tai)帳(zhang)。未(wei)經(jing)省(sheng)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標(biao)準(zhun)定(ding)額(e)管(guan)理(li)總(zong)站(zhan)符(fu)合(he)性(xing)評(ping)測(ce)合(he)格(ge)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造(zao)價(jia)計(ji)價(jia)軟(ruan)件(jian),不(bu)得(de)在(zai)本(ben)市(shi)推(tui)廣(guang)或(huo)使(shi)用(yong)。
八、凡在本市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