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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昌市建設工程造價技術谘詢處理規範程序(試行)》
2014年9月16日
宜昌市建設工程造價技術谘詢處理規範程序(試行)
為(wei)規(gui)範(fan)定(ding)額(e)解(jie)釋(shi)及(ji)糾(jiu)紛(fen)調(tiao)解(jie)等(deng)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造(zao)價(jia)技(ji)術(shu)谘(zi)詢(xun)工(gong)作(zuo),結(jie)合(he)我(wo)站(zhan)管(guan)理(li)職(zhi)責(ze)及(ji)日(ri)常(chang)工(gong)作(zuo)實(shi)際(ji),根(gen)據(ju)谘(zi)詢(xun)方(fang)式(shi)的(de)不(bu)同(tong)將(jiang)造(zao)價(jia)技(ji)術(shu)谘(zi)詢(xun)分(fen)為(wei)非(fei)書(shu)麵(mian)谘(zi)詢(xun)、書麵谘詢兩大類進行規範管理。其中:
一、feishumianzixun。feishumianzixunshizhizixunrencaiyongkoutouhuodianhuadengfeishumiancailiaozixundejianshegongchengzaojiajishuzixun,zixunfanweibaokuojianshegongchenggeleidingeneirongjixiangguanpeitaozhengcezixun。
(一)受shou理li人ren員yuan應ying對dui非fei書shu麵mian谘zi詢xun範fan圍wei內nei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造zao價jia技ji術shu谘zi詢xun予yu以yi即ji時shi答da複fu,對dui超chao出chu非fei書shu麵mian谘zi詢xun範fan圍wei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造zao價jia技ji術shu谘zi詢xun可ke建jian議yi其qi通tong過guo書shu麵mian谘zi詢xun方fang式shi進jin行xing谘zi詢xun。
(二)在谘詢問題處理完畢後由受理人員填寫《宜昌市建設工程造價技術谘詢登記表》(附件一)進行登記,登記資料包括谘詢日期、谘詢單位、谘詢工程名稱或谘詢主要問題、谘詢人、聯係電話和處理意見。
二、書麵谘詢。書麵谘詢是指谘詢人采用書麵材料谘詢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谘詢,谘詢範圍包括所有與建設工程造價技術相關的谘詢。
(一)受理登記
1、受理人員根據谘詢人書麵來函進行登記,登記資料同非書麵谘詢。
2、受理人員登記過程中需根據谘詢問題對谘詢人提交的書麵材料進行初步分析,及時告知谘詢人是否需補充提交相關書麵資料、是否正式受理。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但受理人員必須向谘詢人予以說明或向其建議解決的途徑及方式:
(1)谘詢函中的問題超出建設工程造價技術谘詢範圍的;
(2)工程所在地超出了管轄行政區域範圍的;
(3)來函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4)來函中的問題在相關政策法規或標準上已明確的;
(5)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爭議,其爭議當事人來函的。
(二)jishuhuishang。dingeshifuzerenyingjishizuzhizhuanyejishurenyuanduizixunhanzhongdewentijinxingfenxi,panduanlaihanzhengyijiaodian,jinxingyuanyinfenxi,mingquechulifangshijichengxu。qizhong:
1、當來函僅涉及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工程造價相關政策法規等方麵的問題時,采用書麵複函方式處理。
2、當來函涉及合同主體各方爭議、結算糾紛等方麵的問題時,應采用協調會方式處理。
3、采用書麵複函或協調會方式處理中,如遇到特殊疑難問題時可在技術會商後啟動專家谘詢程序;如遇到超越我站解釋權限的問題應及時上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管理總站,待省總站回複後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理。
(三)處理程序。
1、書麵複函方式處理程序。
(1)受理人員根據討論會商意見起草回複函(回複函格式詳見附件二);
(2)定額室負責人對回複函進行技術複核審核後報站主管領導審定簽發;
(3)一般問題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複,如遇到疑難問題及超越解釋權限問題時應在14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複。
2、召開協調會方式處理程序。
(1)由定額室負責人組織發承包雙方及監理單位、谘詢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會議地點一般在站會議室,站參會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於2名;
(2)參會各方需攜帶授權委托書,在協調會簽到表上簽到(包括姓名、單位、職務和聯係電話);
(3)協調會上首先應聽取參會雙方對爭議問題事實陳述及主張陳述;
(4)爭議各方在聽取對方陳述後,作必要的補充陳述、申辯或舉證等;
(5)主持人對當事人提出的政策法規方麵的問題予以解釋說明,站參會人員可作必要補充;
(6)爭議各方在充分溝通和了解相關政策或同類問題處理方法的基礎上,進行會上協商或休會後協商。
(7)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受理人員根據參會各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起草協調會紀要(協調會紀要格式附件三),協調會紀要包括時間、地點、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協調單位、協商事由、過往事實和雙方理由;
(8)協調會紀要由定額室負責人審核、站主管領導同意後分發給參會各方簽字蓋章確認;
(9)各方確認後站主管領導正式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簽章完畢的協調會紀要分發給參會各方留存;
(10)協調不成功應建議爭議雙方通過其他方式(仲裁或訴訟)解決。